本帖最后由 zhaoniupai 于 2017-2-17 10:08 编辑
1)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许可和监管制度,旨在为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提升支付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但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不同支付服务主体因利益驱动引发无序竞争、恶性竞争、不公平竞争的情形时有发生。无证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现象突出,支付市场公平竞争无法保障,支付行业秩序遭到破坏,并助长地下钱庄、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为此,央行与中宣部、中央维稳办等14部委于2016年4月21日联合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以及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
央行发布《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2)2017年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发布《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近期,部分收单机构和聚合技术服务商通过开展“聚合支付”服务,为商户提供融合多个支付渠道、一部式资金结算和对账等综合支付解决方案,但在相关业务开展过程中,部分聚合技术服务商以大商户模式接入收单机构,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实质性从事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收单业务交易处理等业务。为保障商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现决定对违规聚合服务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参考“部分聚合技术服务商名单”(见附件),对辖区内开展“聚合支付”服务的机构及其相关业务情况进行摸排清查。重点了解聚合技术服务商的机构数量、业务模式、技术方案和业务流程等,全面掌握辖区内“聚合支付”业务开展具体情况。此项工作于2017年2月28日前完成,并在此基础上按要求对其进行规范治理。
二、聚合技术服务商严格定位于收单外包机构,不得从事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收单业务交易处理、风险监测、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核心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经手特约商户结算资金,从事或变相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不得伪造、篡改或隐匿交易信息;不得采集、留存特约商户和消费者的敏感信息。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责令其于2017年3月31日前进行整改;对于未按照要求整改的机构,应将其纳入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专项整治范围依法处置。
三、收单机构自查整改。收单机构与聚合技术服务商开展业务合作为商户提供“聚合支付”服务的,应严格遵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切实承担收单主体责任。与聚合技术服务商开展合作的收单机构,应对此类业务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整改,并将有关情况于2017年2月28日前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四、请各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持续加强对收单机构和“聚合支付”业务管理,对违规合作开展相关业务的收单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央行下发文件后,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相继转发“关于聚合支付整顿的通知”。
媒体报道的部分聚合技术服务商名单
3)聚合支付,又称“第四方支付”,是指只从事支付、结算、清算服务之外的支付服务,不具备支付牌照。依托并借助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组织的支付通道与清结算能力,利用自身的技术与服务集成能力,将一个以上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组织的支付服务整合到一起,为商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通道、集合对账、技术对接、差错处理、金融服务引导等服务内容,以此减少商户接入、维护支付结算服务时面临的成本支出,提高商户支付结算系统运行效率,并相应收取增值收益的支付服务。在第三方支付监管趋严,牌照收紧等背景之下,聚合支付正悄然爆发。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聚合支付企业数量已有近百家,部分机构也获得资本市场的大量投资。一位央行人士表示,如果纯粹是技术整合,不涉及资金沉淀和客户敏感信息,就属于比较规范的聚合支付。
4)虽然第四方聚合支付不涉及资金清算、不受支付牌照等监管,但目前仍不免有极少数企业打“二清”的擦边球。未来如果监管层加强针对“二清”的监管,聚合支付的生存情况将难以预测。所谓“二清”,是指没有获得央行支付业务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持牌收单机构的支持下实际从事支付业务和资金清算的一种模式。近年来,由于无商户准入门槛,“二清机构”年交易量规模高达上万亿元,而在这背后,“商户账户安全很难受到保障”、跑路等乱象,也引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
5)据知情人士透露,“经过我们的调研,大量聚合支付的服务商有些触碰了核心的交易信息,有些触碰了交易资金,还有一些是都碰了。触碰核心交易信息容易导致金融信息泄露,触碰交易资金就更加危险。许多二清机构首先将钱收到自身平台上,然后再转给商户,这中间涉及到资金沉淀,资金安全将会受到严重威胁,属于违规业务,一旦平台跑路,就会引发商户上访的社会问题。现行的收单管理办法对收单外包的业务范围是有明确界定的,只有持牌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才可以接触到敏感信息。因此我们认为,整顿第四方支付市场是有效的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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