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会计年度终了之后的二个半月内均需向联邦申报其年终营业所得税. 一般而言在计算净盈余或亏损时,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的个人公司或合伙企业在形式上并无多大的差别,只是政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特殊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从其他非相关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的股息,其85%是免税的收入,如果是相关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则是100%的免税。
2、联邦政府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其股东人数少于15人,而且只发行一种股票,可依法申请以小型企业、公司的名义将公司的盈利或亏损,依各股东的股息分摊比例转由各股东在其个人所得税中申报,如此可免去被重复课税,或可利用公司的亏损与个人的收入相抵,而达到最低课税率的目的。
3、股份有限公司可设员工退休金的制度或利润分享的制度,前者每一个雇员,可由公司给予相当于其一年总薪资的25%或32700元,择其中之少者公司所支付的该基金的金额可作为费用,后者则视公司每年的盈余而定若有亏损则无利润可分.
4、股份有限公司捐赠与慈善机构的金额,每年不得超过其年终净利的5%,超过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五年内扣减. 此处所谓的净利在计算时不得包括下列几项扣减额: 慈善机构的捐献,股息收入的减免额,任何以前年度亏损的抵消数额.
5、年终净亏损额可以用来与以前的三个会计年度或以后的七年的净利相抵。
6、其所分发的股息,不能作公司的费用,而股东则应在个人所得税中列为股息收入。
7、股份有限公司的课税率是采取累进税,其净利的第一个25000元的税率是15%,第二个25000是19%,第三个25000是30%,第四个25000元是40%,超过十万元的部分则以47%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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